作者:Minam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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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大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来从理论上说明美国救灾不利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西方形成了一种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而美国的政治制度本身就建立在这种意识形态上的。美国的意识形态把个人主义鼓吹为“自由”本身,这就是美国如今救灾不利的思想上的原因。不得不承认,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契约论对美国政治制度造成了不可磨灭的糟糕影响,它们的不合时宜是导致美国衰败的罪魁祸首。
当年德州大雪的的时候,德州的一位市长说出“救灾是社会主义国家才干的事情”,被诸多网友群嘲。然而这句话虽然不准确,但本身并不能说是错的,因为社会主义本身是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而集体主义是救灾给力的前提条件,一个在政治制度上依赖个人主义思想的国家不可能在救灾的时候给力。
一般人会认为:个人主义是说个人应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集体组织则只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而集体主义则认为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种理解尽管不能说是错的,但并没有抓住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根本分歧。个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即使是集体主义者这也不会否认这个事实的存在。并且,集体主义者也并没有认为每个具体个人的利益不需要被尊重;个人主义者也并不认为个人不应该遵守集体的规则。
那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它其实是在对社会形成这一事实的描述上。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权利在集体形成前就存在,集体是个体让渡自身权利而形成的,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集体主义者则恰恰相反,它认为在个人结成社会之前脑子里根本就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所谓让渡权利形成集体的说法纯属扯淡。权利和义务不过是在集体形成之后,集体里的人们经过博弈而安排出来的一种分工规则而已。社会的本质是一个有机体,而个体在里面充当的是细胞的角色,权利和义务类似于氧气和神经递质之类的,不过是是有机体内细胞之间用来相互配合的工具而已。这就是涂尔干的社会有机体论。
从历史事实来讲,洛克卢梭毫无疑问是错误的,而涂尔干毫无疑问是正确的。目前历史学和考古学早已证明,社会契约这种东西在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人类这一物种不仅在百万年前就是群居动物,在结成社会之前也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因此,唯一正确的理解只能是“权利是群居社会形成后的一种集体内部的安排”。
尽管我已经强调过,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没有事实依据的空想理论,但是顽固而睿智的目田派始终不肯抛弃这种理论。他们不抛弃这一错误理论的依据在于“实然不能推理出应然”的二分法教条。所以他们认为尽管在历史学上社会契约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但是可以无视这一事实,可以把社会当做一个个体让渡权利的契约,从而得以评价制度安排的合理性。
这种思想的愚昧之处就在于,他们居然以为在事实完全错误的情况下,从应然判断到应然判断的推理依然可以是正确的。我们且不论光凭事实判断能不能推理出应然判断,显然,应然判断在推理出应然判断的中间过程就已经包含了实然判断,如果中间的事实判断有误,那么最后的推理结果就不可能正确。打个比方,你觉得“活下去是好的”,这是一个应然判断,但是从这个应然判断推理出“我应该吃东西”这个判断,本身是依赖于“吃东西是生存的必需”这一事实描述。如果你错误地觉得“吃东西无助于生存”。那么你就不可能从“活下去是好的”推理出“我应该吃东西”,你就会不吃东西而死,而这与你想要活下去的目的相违背。换言之,以错误的事实为依据,是无法得到符合预想的应然推理的结果的。
社会契约论者的基本逻辑是:认为应当尊重个体权利,然后把社会组织当做是个体让渡的契约来形成的———尽管事实上社会组织不是这样形成的,但社会契约论者也要强行把它们当成是契约形成的看看他们是不是“遵守了让渡权利的契约”。他们就是以这种荒谬的方法来评价现行的制度。姑且认为这个逻辑的第一步同“我们应该活下去“一样没有问题,然而这个逻辑的第二步是荒唐的,把社会当作是让渡契约形成的来评价制度的正当性,本质和把人当作是能够进行光合作用的植物来评价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一样搞笑。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必然会得出“人应该天天去晒太阳而不应该去吃饭”的搞笑结论。
中间过程中的错误的事实必然会导致推理者实施结论之后会得到完全有悖于其预想的结果。而救灾不力的政治制度就是社会契约论这种基于错误事实评价模型所造成,个人主义前提和社会契约论的祸害就在这里。接下来我会解释一下,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是怎么导致救灾不力的。
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社会本身是由个体让渡自身权利而形成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推论:既然公共权力是由个人让渡权利而来,那么出于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公共机构的权力就应该局限于民众所让渡的那一部分,不应该在此之上有任何的僭越。这也是国内目田派的普遍信条。而这一建立在错误事实上的愚昧信条正是美国救灾不力的重要原因。
显然我们知道,社会契约论在事实上根本不成立。根据历史事实,人类是在社会形成之后才具有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因此,权利不过是个体在集体中博弈时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事实上并没有先于社会集体的个人权利存在。集体主义下,集体可以以照顾个体的利益为目的,但是行动权优先在集体不在个体。
如果说所有的情形可以被契约所考虑,那么个人主义+让渡契约和集体主义+社会分工本身是可以等价的。你可以假定权利先在个人,然后出台法律规定政府有什么权限;也可以先假定权利在集体,然后出台法律规定个人有什么自由。在契约可以完全的情况下,这两种法律可以达到一样的效果。
然而,现实中人们的思维是有限的,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总有一些契约上考虑不到的因素。这个在经济学上被称作“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权利分为被规定的决策权利,和在未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权利,后者被称作“剩余控制权”。在契约不可能完全的情况下,上述的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就必然会对“剩余控制权”产生根本分歧。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权利是先在个人,而公权力是由个人让渡权利而来。既然如此,那剩下的剩余控制权必然就该留在个人那里;而集体主义和社会有机体论则认为世上本来没有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过是集体内部的分工安排的结果,所以还没安排的剩余控制权自然是该留在集体里。
天灾就是一种典型的规定外事项。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很难想得到未来会发生怎样程度的天灾。即使能够预见到火灾地震飓风的发生,也很难预见到未来的灾害是个什么规模,需要花多少钱怎样调度各种资源来救灾。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下,人们认为政府的权限应当局限于民众所让渡的那部分,所以救灾所用的资源必然是被事先规定好了的,而政府不应该有随便突破预算的权限。这就必然导致政府政策很难在事先明确“如果以后发生火灾,我必须把灾民救到什么程度”。能动员的资源已经固定,而灾情的危害性无法事先确定,那最后灾民能不能被救活自然就不确定了。这种政府在救灾时最多也不会超过一个保险公司。保险契约可以很直白地写下“如果以后发生火灾,我赔多少钱”,但是至于这么多钱你请不请得到人来救你,活不活得下来,那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这就是基于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制度必然就会出现救灾不力的原因。事实上在西方代议制下,政府的权限是事先大家都批好的“被规定的权利”,都是有固定的国会预算的,而如果政府用钱和动员超过了预算,那就是一种僭越,这就算是失职。在这种体制下,每年用来批给救灾的钱就基本是个定数,即使某一天发生了特别严重的灾害,你也只能在事先留下来的预算中闪转腾挪。如果你要在事先就多批预算,那要是灾害没发生,这钱指不定就被史密斯专员拿了;而如果你要少批了,那灾情严重了你一时半会儿又没钱救灾。如果灾情过于严重你要追加救灾费用,那你就得等议会再批,而等你议会老爷开会批新的预算,灾民都不知道死了多少人了。
但是集体主义的政府是反过来的,在集体主义下,剩余控制权在集体,而个体的权利才是被规定的权利。在这些国家。集体的权限不是一个定数,相反,给个人的利益才是是定数。集体主义认为,政府应当确保事先约定好的个人的某些利益,而政府因此动员的资源则不应该被事先确定。此时,救灾的花费就没有被定死,但是把灾民救到什么程度却是定死的。也就是说,我已经规定了我必须保障个人的生存权,所以我救灾一定要救到灾民都有吃喝没有生命危险,且有地方住,这是我事先承诺的;而在救灾的时候权限有多大,要花多少钱动员多少人,这个没有被定死。如果预算不够救灾用我是有权力追加花费的,地方政府可以向上面多要钱来救灾,事后中央政府也有权加一点税收回来。
所以德州的一市长才会说出:“救灾是社会主义才干的事情,我们资本主义下p民就得自生自灭自求多福”。因为在个人主义社会契约论下这其实是非常自然的想法。既然政府权力是民众让渡权利授予的,那么政府收多少税干多少活都必然是我们事先说好的。你事先又没想到会发生雪灾或者火灾,没给够我救灾的钱,那现在我不救灾也是完全合理的,你要死了也是纯属活该。我如果花太多钱救你超了预算,还会被政敌攻击,我凭什么救你?
一些朋友认为让灾民自生自灭并是达尔文主义导致的,其实情况不是这样。这种说辞其实就是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祸害所致,你就是让社达来,社达也是说不出这话的,因为大自然中相互救助的物种到处都是。别说狼群这种对内部成员悉心照料了,袋熊在面对火灾时甚至会乐意让其他物种的小动物住进来。相互救助也算是“适应环境的一部分”,人家达尔文主义者又不挑你用啥办法活下来。
救灾不利还能说出这么逆天的话的根本原因就是美国建国时意识形态上的祸害。个人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是完全违背事实的学说,而从违背事实的辣鸡学说出发不可能得到符合预期的政治制度。遗憾的是,国内的目田基本不长脑子,还在鼓吹这种辣鸡的学说。